DB14∕T 3101-2024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
ID: |
2D995BDE00DC4CA1BA9D836F91013C16 |
文件大小(MB): |
0.36 |
页数: |
14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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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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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CSICS,03.160,CCS CCS CCS,A 00 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3101—202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范,2024 - 09 - 14发布,2024 - 12 - 14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14/T 3101—2024,I,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 3,4 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 ..3,5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4,6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8,附录 A(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认定细则 .10,附录 B(规范性)行政文件制定流程 (规范性)行政文件制定流程 (规范性)行政文件制定流程 (规范性)行政文件制定流程 (规范性)行政文件制定流程 (规范性)行政文件制定流程 (规范性)行政文件制定流程 (规范性)行政文件制定流程 .11,附录 C(资料性)征求意见汇总表 (资料性)征求意见汇总表 (资料性)征求意见汇总表 (资料性)征求意见汇总表 (资料性)征求意见汇总表 (资料性)征求意见汇总表 . 12,DB 14/T 3101—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管法治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57)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敬、李悦、史李强、李保叶、徐芷颖、邱志强、杜洋,DB 14/T 3101—2024,3,市场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704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4 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 认定要求,4.1.1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外部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a) 外部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制定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b) 普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c) 反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4.1.2 认定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认定细则详见附录A。 制定要求,4.2.1 职权法定原则,DB 14/T 3101—2024,4,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上位法依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规定,不应自行创设制定机关的行政职权,4.2.2 权责一致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应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应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应违法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不应减少法定职责,4.2.3 民主公开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推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管理要求,4.3.1 实施后评估工作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文件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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